榕政规〔202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为加快培育一批百亿乃至千亿级工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战略部署,聚焦“扶”和“引”两点共同发力,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影响力、产业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步筑牢产业之基。 二、龙头企业标准 1.超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2.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3.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集团公司)30家,较2020年翻一番。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公司)5家,300亿—1000亿元企业(集团公司)8家,100亿—300亿元企业(集团公司)17家。到2025年,力争培育中国企业500强5家,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龙头企业规模提升 1.鼓励龙头企业整合提升。 2.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发债。 (二)推动龙头企业创新发展 1.打造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创新平台。 2.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用体系。 (三)推动龙头企业转型升级 1.推动龙头企业数字化改造。 2.推动龙头企业平台化发展。 (四)推动龙头企业跨界融合 1.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发展。 2.支持龙头企业跨行业融合。 (五)推动龙头企业链式发展 1.促进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 2.促进龙头企业产业链招商。 五、扶持政策 1.领导挂钩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培育龙头品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推动自主创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加大引才扶持。 (1)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具体参照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的人才享受省、市相关待遇及各项人才专属服务。 (2)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对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3)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须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做好要素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华润燃气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支持开拓市场。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业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2.细化工作方案。 3.强化协调督促。 七、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 3.计算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4.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