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结合我省制造业发展实际和政策实施情况,我厅起草了《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和广大企业征求意见。感谢您的参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推动制造业领域能耗强度下降,提升制造业能效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制造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支持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组织实施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投用(投产)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支持企业实施厂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企业消纳自发可再生能源量视同节能改造节能量,统筹计入企业申报的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二、大力推进通用设备更新提标 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设备能效对标和更新升级行动,加快退出低效用能设备,重点提升变压器、电机、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能效水平。对制造业企业实施总投资额超50万元以上的一级能效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给予每千伏安50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300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5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及300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共同落实) 三、强化能效水效标杆示范引领 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遴选、发布省级重点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及产品,鼓励、推荐省级标杆企业申报国家级能效、水效“领跑者”,推动行业企业对标“领跑者”标杆持续提升产品能效、水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探索创建“碳效”领跑者。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入选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水利厅、财政厅) 四、深化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 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绿色制造创建,并对标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对照相关标准开展低零碳工厂、低零碳园区创建和循环化改造,经评估验收并入选省级低零碳创建示范的企业或园区,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五、推动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 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实施“工业互联网+绿色低碳”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重点领域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系统建设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六、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加大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规定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引导依托龙头企业,开展能源梯次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建设上下游关联延伸的循环化工业园区。开展工业大宗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所得税和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通过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七、加快绿色低碳技术转化应用 支持企业围绕节能增效与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创新研制或应用能效水平先进、技术成熟可靠、经济效益好、推广潜力大的技术和装备,根据《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的6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属于省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00万元。对首次应用经认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节能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技术装备购买金额的15%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八、发挥制造业绿色低碳标准引领作用 实施标准提升行动,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标准研究编制,鼓励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和推广工作,推动工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标准研制。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最高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强化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力度 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推动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精准对接各金融机构融资;鼓励各金融机构优化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金融产品,依法依规为节能降碳项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开发与能效碳效结合的新型信贷服务模式,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抵质押方式等方面给予差异化优惠,合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申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按规定享受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获得本政策中的认定类、奖励类(“免申即享”)项目的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厦门市可参照执行相应财政奖补政策,经费从厦门市财政支出。 一、起草背景 2022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闽工信规〔2022〕2号),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推动制造业领域能耗强度下降,提升制造业能效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制造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我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根据我省制造业企业发展实际和前期政策实施情况,参考借鉴近年来兄弟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原措施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九个方面明确促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措施,主要包括:支持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大力推进通用设备更新提标。强化能效水效标杆示范引领。深化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推动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快绿色低碳技术转化应用。发挥制造业绿色低碳标准引领作用。强化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力度。 (一)支持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组织实施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二)大力推进通用设备更新提标。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设备能效对标和更新升级行动,加快退出低效用能设备,重点提升变压器、电机、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能效水平。对我省制造业企业实施总投资额超50万元以上的一级能效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及300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三)强化能效水效标杆示范引领。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给予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深化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对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对照相关标准开展低零碳工厂、低零碳园区创建和循环化改造,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推动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鼓励重点领域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引导依托龙头企业,开展能源梯次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建设上下游关联延伸的循环化工业园区。对通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快绿色低碳技术转化应用。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及其首次应用项目,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予以支持。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发挥制造业绿色低碳标准引领作用。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九)强化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设立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金融产品,对接省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享受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