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发区惠企政策服务指南2025--科技类
发布时间:2025/01/13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收低于(含)20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补资金含市级奖补资金。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优先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购买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按不高于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纳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融资支持,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企业支付利率固定为2%/年,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支付利率与银行回报利率的差额由财政贴息,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担。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 亿元的龙头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实施晋档补差,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在享受省级“小升规”每家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规上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财政给予国家重点实验室1000万元认定奖励,市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认定奖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财政给予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价良好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财政给予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价良好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的,省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省、市财政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50万元;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项目后补助,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 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1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50万元资助。面向全国征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发布榜单,对我市企业承接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立项后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允许财政资助资金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至市外高校院所等合作单位使用。支持企业与知名高校院所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开展联合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市财政对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按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我市引进的科研院所依托母体单位建设异地创新工作站,经认定给予2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补助。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园区基地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平台,对经认定的按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实际运行后,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对我市企业向在泉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市财政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科技创新券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与获得专项创新券额度的服务机构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创新券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对经认定的“泉州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市财政给予申报单位30万的建设运营经费补助,补助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异地研发中心研发人员费用、场地租金、设备购置等。对经认定的“飞地孵化基地”,市财政给予申报单位最高100万的奖励。奖励资金拨付按照发文认定后拨付60%;第二年评估合格后,拨付40%。对新取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含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药品注册证书并首次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区级财政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首次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区级财政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奖励。对其新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属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区内医药企业成功参与省级、市级重大项目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的,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建国家级、福建省级、泉州市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实验室等研发机构过程中购入1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分别按照购置金额的16%、8%、4%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建国家级、福建省级、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过程中购入1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分别按照购置金额的8%、4%、2%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分别补助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原有研发机构当年度新购入1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按照实际购置金额的10%给予经费补助,单家最高50万元。鼓励企业与全国高校、在泉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技术攻关,开发创新产品,择优遴选最多6个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项目合作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增速在20%(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12%给予增量奖励,每家最高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