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留抵退税。《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3.加计抵减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07号):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7月份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三)个税及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印花税, 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