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信规〔2025〕1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号),进一步明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定位、功能和要求,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体系,引导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增强公共服务,以工业设计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内设部门或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工业设计企业是指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央属、省属企业统一由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完善的组织体系、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满足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达标项,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企业需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能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七条地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开展现场核验,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社会信用情况等,集体研究、择优排序,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验记录报送省工信厅。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初审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
第八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行业处室意见,按10%且不少于5家的比例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对拟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期间,对存在异议的名单,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由省工信厅认定为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以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委托地市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省工信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10%且不少于5家对通过地市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具体事项以发布通知为准。已获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不参与省级复核、抽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抽查的;
(二)经复核、抽查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抽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因第十二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五条省工信厅依据复核、抽查结果,公布通过复核、更名及被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工信厅对本办法施行之后获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不再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地市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对获评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前期出台的文件中,涉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规定、资金奖励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地市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梯队培育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附件下载
·下载: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工信规〔2025〕1号).pdf
·附件1: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wps
·附件2: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