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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3/13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县(市、区)工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经信服务〔2018〕293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工信规〔2025〕1号),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增强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工业设计水平,以工业设计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信局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内设部门或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工业设计企业是指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信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运行进行指导和管理。央属、省属和市属企业统一由所在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完善的组织体系、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满足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达标项,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企业需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能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开展现场核验,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社会信用情况等,集体研究、择优排序,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验记录报送市工信局。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初审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
  第八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征求相关行业科室意见。对拟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间,对存在异议的名单,由市工信局组织核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由市工信局认定为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以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辖区内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复核具体事项以发布通知为准。已获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不参与市级复核。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因第十二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依据复核结果,公布通过复核、更名及被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后鼓励县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对获评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资金奖励。市工信局前期出台的文件中,涉及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规定、资金奖励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经信服务〔2018〕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宁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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