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闽财税〔2011〕92号
一、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时间
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衔接
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仍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五、上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六、各地应统一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