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三明生态工贸区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优先布局和着力发展壮大机械装备和冶金压延产业集群,以中国重汽海西汽车公司和三钢为龙头,延伸产业链,促进转型升级。做好提升汽车和机械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做大做强金属深加工产业园和机械装备产业园,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积极培育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由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部门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埔岭汽车园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
(二)开展资源深加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支持生态工贸区以现有氢氟酸、金属硅产业为基础,设立氟硅绿色产业园,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建设条件,建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生态工贸区依托离子型稀土资源,设立稀土深加工产业园,支持建立稀土研发及检测中心。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由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部门牵头设立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三明生态工贸区稀土功能材料和氟硅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
(三)发挥重点国有企业作用,支持符合产业布局的央属、省属企业就地改造提升、扩大产能。省经贸委重点支持三明生态工贸区省属企业改造升级、创新发展的投资项目列入省工业转型创新“百项千亿”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及装备改善、节能减排等不同要素给予资金扶持。自2012年起5年内,在省经贸委安排资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每年按1:1比例叠加安排1500万元配套资金,专项用于生态工贸区省属重点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具体企业名单及项目实施方案由三明市提出,省财政根据省经贸委确认函下达资金。以2005年为基数,在明央属、省属企业减排降耗所产生的环境容量留在生态工贸区内部调剂。
(四)支持三明生态工贸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海西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享受省扶持“陆地港”建设政策。
二、支持产业转移园区建设
(五)支持在生态工贸区内建立产业转移园区,鼓励沿海设区市等发达地区企业实施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产业转移。
(六)加强生态工贸区用电保障,进一步优化调整电力发展规划,开设绿色通道,加快产业转移园区的输变电建设,确保安全可靠用电。进一步理顺产业转移园区供电营业区划,优化供电方式。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和三明市制定。
(七)对产业转移园区财政体制实行单列,产业转移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八)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沿海企业,转移到生态工贸区产业转移园区的,允许其在转出地的原厂址享受“三旧”政策待遇,具体政策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九)加快推进三明市区与沙县、永安市同城化步伐。支持城市快速通道建设,将该项目作为国道205线改线工程纳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投资计划,并给予投资补助支持。对从沙县夏茂经梅列陈大、三元岩前至永安大湖生态工贸大道建设以及生态工贸区内联接省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争取列入国、省道公路网规划;未列入的,参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十)积极争取中央对三明市高速公路建设的支持,中央投资到位后,中央投资股比由省高速公路公司代为持有,市级资本金按一定比例减持。支持加快沙县机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帮助积极争取中央将沙县机场按西部机场建设标准补助。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扶持
(十一)支持三明市设立生态工贸区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5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与三明市安排的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捆绑,专项用于生态工贸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流域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等,每年由三明市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资金。省里在分配流域补偿相关专项资金时,加大对三明生态工贸区涉及市、县、区的流域生态保护扶持力度。
(十二)优先安排省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沙溪、金溪、尤溪流域的水利工程及生态工贸区内水源工程建设,切实提高防洪能力和对闽江下游水资源保障能力。优先安排生态工贸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中央相关补助资金。
(十三)从2012年起5年内,对生态工贸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部分,按规定用途,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方式,用于支持生态工贸区开发建设。
(十四)支持三明先行开展林地“占补平衡”的试点。鼓励退建还林、搬迁还林、退耕还林和未利用地造林,扩大林地面积,奖励性地增加林地供应,建立“占补平衡”新机制,确保林地保有量和森林覆盖率不下降。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五)从2012年起5年内,省财政每年整合6000万元(其中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2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生态工贸区同城化相关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陆地港建设及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各部门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确定。
(十六)从2012年财政部代理发行的福建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支持三明生态工贸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对三明生态工贸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土地整理开发等方面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均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十八)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生态工贸区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信托公司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完善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发展森林综合保险、环境保险和科技保险等专业保险品种。支持生态工贸区利用福建海鑫金属市场建立钢材期货交割仓库。
(十九)对三明生态工贸区涉及的县(市)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当地政府可将该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50%以上奖励企业,涉及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从省外和境外新引进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当地政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封顶500万元。
(二十)对生态工贸区内新撤县(市)建区的,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设区的市辖区之年起5年内,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不予集中。
六、实行用地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生态工贸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每年安排5000亩土地储备周转指标。生态工贸区农用地转用征收后的批次用地,供地率考核实行单列。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及自筹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生态工贸区实行农村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二)支持生态工贸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资源整合,将三明市职业教育园区作为福建省生态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省级安排一定奖励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