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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19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Xinyu   浏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75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闽资为主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认定条件。各地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引进总部企业的对象、类型。对在我省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省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

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4)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5)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二)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

1认定条件。各地要鼓励本地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将总部建在福建,支持其在福建做强做大,认定条件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扶持政策。

1)支持建设总部大楼。各地要制订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规划优质地段,支持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福建建设总部大楼。

2)经营贡献奖励。支持在福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其缴纳的税收贡献额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各地可根据企业规模、新增税收贡献额,研究制订具体奖励标准。

3)人才激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三)积极引导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各地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实行母子公司制,鼓励其在我省设立子公司,而非分支机构。要全面调查了解总部在省外并已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掌握其税源状况及在本地区纳税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梳理,重点关注税源较大的分支机构,积极引导其改制为子公司。

对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可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我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30%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三、相关要求

(一)要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各地可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二)本指导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省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指导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企业缴纳的税费,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各地出台扶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是吸引省外、境外企业来闽落户。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

(五)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总部设在省内,其高管人员及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应在总部领取薪酬并享受省内现有总部企业人才激励政策。

(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10月底以前制订或完善出台促进本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备省政府后再下发执行。本文件为指导性意见,具体执行以各地实际出台政策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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