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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19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Xinyu   浏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30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在我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运力为自有并经营(不含省内过户运力)、合法经营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元/载重吨奖励,其中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一次性给予35元/载重吨奖励。

(二)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运力对地方级税收的贡献额,前二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二、加大航运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对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国家船检认可的节能减排船舶,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其中由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银行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坞)、龙门吊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其抵押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

三、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

(一)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我省注册的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主营业务缴纳税额在全省同行业前10名的,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级税收新增贡献额,前二年按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40%给予奖励。

四、鼓励引进航运人才

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副总经理及以上)、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大副、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年船舶配员300人以上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引进的航运业紧缺的高级船员(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职务);在我省开展航海类教育的大专高职以上层次院校引进的航运专业教师(具有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任职资格),上述相关航运人才每年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支持省货省运

(一)对在我省新落地的涉及煤炭、矿石、石油、粮食等大宗物资运输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前期由省直相关单位鼓励、引导、协调项目单位与我省航运企业加强合作,开展供需对接,商定相应的货运份额由我省航运企业承运。

(二)鼓励、支持已投产的大型临港工业项目单位与我省航运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我省航运企业承运物资。

(三)进出我省的煤炭、矿石、石油、粮食等大宗物资由省内航运公司承运的,按货运量增量部分(增量不低于10万吨),每年给予货主单位1元/吨的奖励。

六、着力拓展港口腹地

(一)对在我省沿海港口新增集装箱远洋干线营运1年以上且每年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条航线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由我省沿海港口进出的省外海铁联运集装箱,每年给予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100元/标箱奖励。

(三)对我省港口企业通过水水中转和海铁联运方式承担外省大宗货物装卸的,每年给予030元/吨奖励。

七、实施优惠用地用海政策

(一)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二)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外,地方分成部分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应配套的航运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当地航运业做强做大。

(二)本意见涉及财政奖励、补贴的条款自201211日起生效。对新增航运企业的认定以水路运输许可证为准,对运力规模的认定以营业运输证为准,对航线的认定以航线批复为准。

(三)本意见涉及的省货省运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协调;涉及航运企业的资质、运力、航线开辟、人才、码头用海用地等事项的认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财政和成品油价税改革转移支付各承担50%;涉及企业、个人缴纳税收贡献奖励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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