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怡 刘云鹏 通讯员 谢能雨 林晖)近日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福建省国税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对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规范和优化,确保试点纳税人11月1日起开具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发票。
通过简并和优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发票发生了变化。交通运输业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从事非货物运输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据福州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领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除客运专用和出租汽车专用外)均应纳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至10月31日止。2012年10月31日留存的地税监制的自印发票,于2012年11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