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出台的惠企政策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编印了《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2008~2012)》,并配合宣传周活动向中小企业免费发放。这是落实《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目的是让更多中小企业了解国家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本版现节选其中部分内容,分上、下两期予以刊发。
A、 收费减免政策
1.国家取消的31项行政事业收费有哪些?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文件规定,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以下31项行政事业收费: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12.施封锁成本费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2.国家取消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3.2012年起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对依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执行。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3.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4.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6.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7.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9.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11.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2.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国家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有哪些?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的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核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3)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B、 财政扶持政策
1.我国是如何划分中小微型企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于2011年7月4日正式发布(详见下表)。
2.中央财政有哪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设中小企业科目。目前,中央财政设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资金规模逐年增大,2011年达到128.7亿元。2009年至2011年累计达到35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计划是积极安排专项资金30亿元来支持工业的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专业化,推动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特别是扶持有特色的产业规模化的发展。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主要支持方式是什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和发布。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4.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哪些财政支持政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信部企业〔2010〕225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规定,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
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作为目前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政策着力点的中央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肩负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使命。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确定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经科学技术部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 融资及其他扶持政策
1.政府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
2.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
3.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
2.国家在创立中小企业方面制订了哪些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主要措施包括:1.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2.资金支持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