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2012]8号)
一、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1、支持企业多生产多用电。为鼓励冶金、建材、汽车船舶、电子、塑胶等行业企业多生产多用电,对今年6月至12月用电量增长10%以上,产值同比增产5000万元或产值增速10%以上,年度纳税实现正增长的上述行业企业给予用电奖励,奖励标准为总用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1元,单家企业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企业多销售多纳税。对2012年总纳税额(暂缓征收的税种按2011年企业缴税额计入纳税总额)增长达到10%-20%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30%奖励企业;增长达到20%-30%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增长达到3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60%奖励企业。
3、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将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各主要行业龙头企业和得到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测服务对象,在资金扶持、市场开拓、融资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继续执行增产补贴政策,对重点监测服务企业补贴标准上限提高到150万元。
以上第1-3条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4、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近期生产经营困难的船舶行业、钢铁行业和电子信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2012年增产贴息和补助按“一企一议”方式进行。船舶和钢铁企业的贴息额与贷款额挂钩,按企业全年利息支出的5%给予贴息,单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船舶和钢铁企业,以及电子信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今年6月至12月产值增长超10%,则按企业全年利息支出的50%给予贴息,单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增加投资
5、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在工业转型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
6、扶持产业链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链及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投资项目,按当年厂房和设备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支持扩大先进生产能力。实行“一厂一策”,对今年投产且新增产能发挥30%以上的工业转型创新重点项目,将其新增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奖励给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8、继续执行甲控甲供政策。甲供甲控办法实施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
9、推进政府采购选用名优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时必须选用《名优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如同一品种产品少于3家生产商但已有品牌产品入选《福州名优产品目录》的,在采购招投标时给予列入《名优产品目录》的产品 加10分。
10、加强名优产品市场开拓工作。积极组织名优产品企业参加国家级或区域性的重点专业展览、展销,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名优产品企业销往省外或境外的产品(企业需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凭证),且所采购的原材料属本地企业间上下游协作配套的,以企业上年实际销售额(出口交货值)为基数,按当年增量部分实现的增值税地方市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该政策与我市已出台的鼓励外贸出口奖励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1、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市技术创新专项扶持资金,对研发投入大、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的市级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20-80万元专项补助。
12、提升工业设计水平。设立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建立工业设计园、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培育重点骨干工业设计企业以及鼓励制造业与工业设计融合。
五、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13、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耗能800吨标准煤、投资5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评估审计,按照年节能量或投资额给予奖励补助,每节约一吨标准煤给予企业奖励270元,或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实行就高原则,最高可奖励80万元。
14、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节水、节材等,对投资5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经评估审计按项目投资额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六、支持企业银企合作
15、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十二项金融财税措施。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龙头企业,及时启动重点企业资金链保障机制。
16、进一步规范、完善担保机构担保物权登记服务。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制定实施“融资性担保反担保土地、房产、车辆、船舶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反担保抵押登记所需条件及操作流程,按《物权法》规定的顺位原则无条件开放第二、第三等他项权证抵押登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征信系统查询服务。
七、支持企业减轻负担
17、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土保持费暂缓征收政策延续到2012年底。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对涉及工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好,今年内月电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电费。
八、附则
18、本实施意见试行时间为2012年,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各项扶持政策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各县(市)区根据省、市出台的“稳增长”系列政策和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的实施意见》(榕政[2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