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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确“营改增”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10/12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Lu2011   浏览:

昨日记者从市国税部门获悉,省国税局已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

十二类优惠项目 应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类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这十二类优惠政策项目分别是: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备案手续。

六类优惠项目 应办理审批手续

六类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这六类优惠政策项目分别是: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市国税部门工作人员提醒,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审核报告》。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试点纳税人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实行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本报记者 何佳媛 通讯员 谢能雨 李颖 (福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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