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劳动用工服务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闽人社文〔2012〕19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和服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用工环境,稳定就业岗位。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制定适合各类企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推动劳动合同文本进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招聘会,提高求职成功率和招聘工作实效。二是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工时制度的指导。各地要简化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指导企业合理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工时制度。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小微企业和季节性、自然条件限制、需连续作业的小微企业,可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三是加强对小微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和终止程序。对季节性用工和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指导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用工淡季和农忙期间,采取不带薪休假或放长假发给生活费的方式,既兼顾双方利益,又能稳定企业用工。四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及时掌握用工、缺工动态情况,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引导其有序用工。五是常态化开展省外招聘活动,积极促进省内劳务对接,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小微企业延伸。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与有关部门信息联网共享,共同服务企业用工。六是继续推动企业组织职工参训,提升职工劳动技能,全面落实培训经费补助企业政策。
二、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以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一是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大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积极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近期将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取得实效。三是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将没有组建工会和暂时不具备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制定鼓励小微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财政奖励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建立与职工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共谋发展的良性制度。
三、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稳定职工队伍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鼓励企业通过缩短工时、适时安排年休假、轮岗培训、协商薪酬等办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营造宽松的用工环境。倡导企业创建良好的文化氛围,以“以人为本、诚信用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鼓励小微企业与职工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财政奖励办法,促进企业稳定用工。
四、建立挂钩联系企业制度
一是建立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定点联系企业制度。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缺工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各挂钩10家。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诚信用工,确定合理的劳动报酬,推动小微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人工成本、劳动用工和职工工资监测点。在福州、泉州两个城市选择1-3个行业40-50家企业设立监测点,及时掌握企业人工成本变化、不同岗位劳动报酬的组成和变化、劳动合同制度执行以及职工流动变化等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就业稳定。
五、健全三方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落实,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政策指导,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帮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稳定劳动用工;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积极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提高企业工会干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要引导和鼓励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各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要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积极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加强管理、技术创新,提高经济效益,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就业局势稳定做出努力。
六、强化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调处应急机制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注意共同分析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处置突发性问题的应急预案,协调一致采取行动,积极掌握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动权。要加强劳动争议社会化调解服务网络建设,及时妥善化解矛盾。要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积极发挥作用,以柔性调解方式把劳资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三必报”工作制度,对建筑、餐饮行业劳动合同管理相对薄弱、劳动争议案件多发、小微企业工会组织不够健全等问题,要依托行业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试点工作,提高业主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真正从源头上减少和扼制劳资纠纷的发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