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建电机电器网 >> 行业资讯 >> 政策信息 >> 资金 >> 正文

关于印发福建省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5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录入:fmeeia   浏览: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协会:

  为了规范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省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拓市场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的开拓市场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与省财政厅共同受理资金项目的申报,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省经贸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监管,按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与省经贸委联合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主要扶持范围是:

  (一)省经贸委主办、协办或组织参加的省内外展会;

  (二)福建营销联盟(福建省营销协会)和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贸部门牵头组织我省企业参加的省外国家级以上专业展会,组织参加的企业数在10家(指规模以上企业)以上;

  (三)承担省里任务的设区市经贸部门、省级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牵头组织我省企业抱团到省外开拓市场的项目,包括项目市场调研、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设立销售专区、建立营销中心等,参加抱团的企业数在10家(指规模以上企业)以上;

  (四)福建营销联盟开拓市场项目;

  (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要求省经贸委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其它展会、展销等开拓市场项目。

  第三章 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符合开拓市场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可以申请开拓市场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条 省经贸委主办、协办或组织参加的省内外展会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福建营销联盟(福建省营销协会)和设区市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参加的省外展会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只补助以下费用:

  (一)展位费:每个标准展位补助不超过3000元;

  (二)特装费:展现福建整体形象的每个展会特装费用(不含企业展位特装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宣传费:用于展会宣传推介福建品牌、产品的每个展会宣传费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四)组织管理费:按不超过以上三项费用补助总额的15%给予项目牵头组织单位组织管理费补助。

  第九条 福建营销联盟(福建省营销协会)、承担省里任务的设区市经贸部门、省级行业协会抱团开拓省外市场项目每个项目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只补助以下费用:

  (一)销售场地租赁相关费用;

  (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补助金额15%统筹包干,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补助金额10%统筹包干。

  第十条 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要求组织的参会项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 开拓市场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本年度拟组织的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福建营销联盟(福建省营销协会)申报项目数不超过5个,承担省里任务的设区市经贸部门及省级行业协会每个单位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个,并提交以下项目申报材料:

  (一)牵头组织单位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补助书面申请报告;

  (二)年度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表);

  (三)年度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申报的资金项目按照《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定后,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公布拟补助的年度资金项目及补助资金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补助资金最高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2);

  (二)开拓市场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四)项目参加企业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项目资金拨付手续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拟补助的年度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牵头组织单位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情况,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前、12月20日前分两次正式下达补助的年度资金项目及补助资金额。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福建营销联盟及省级行业协会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直接下达给牵头组织单位;设区市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下达给设区市财政局和经贸部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主办、协办或组织参加的省内外展会资金项目,福建营销联盟、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参加的省外展会资金项目,公共布展费用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布展公司,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共布展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布展公司,也可由组织单位自行设计布展。

  第十七条 资金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应按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总结报告(或阶段性工作报告)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可不定期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补助资金项目及补助资金额。

  第十九条 对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临时要求省经贸委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展会项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可将其增列为资金补助项目,并从当年下达的工商发展资金预算待分配资金中相应调整增加开拓市场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金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对补助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于虚报、假报、或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全额收缴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拓市场专项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必要的经费,用于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和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审计等管理性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项目申报表下载

       资金拨付申请表下载

【双创政策】重磅解读!工信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双创政策】重磅解读!工信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福建 : 关于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福建 : 关于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主办 @版权所有 2010-2013
电话:0591-63216616 15715901366 E-mail:fmeeia@qq.com 传真:0591-62712886
闽ICP备10206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