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通过了《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其中,《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禁止在林区、山坡地滥取地表土。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挖砂、gesep全球节能环保网采石或者滥挖中药材、滥采观赏石材等。
而《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风能、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小型风电和太阳能技术,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气候资源评估与区划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