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一、对完成改制并已进入挂牌或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高新区给予30万元资助;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市区两级给予60万元资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市区两级给予130万元的资助,正式在境内上市后,高新区再给予50万元资助。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作为主体并且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给予150万元资助。
二、鼓励企业迁入高新区,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前将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并转为增资,奖励其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
四、鼓励企业在本市投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市政府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给予50~3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股权投资产业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备案股权投资企业自缴纳第一笔所得税之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采取“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措施,由区级财政予以返还。
二、个人所得税: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高新区留成部分,采取“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措施,由区级财政予以返还;备案股权投资企业主要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投资的项目退出形成项目收益时,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租金:备案股权投资企业从备案年度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备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高新区内的非上市企业的奖励措施:
(一)对单个投资企业按具体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二)自备案起2年内对高新区非上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0~1500万元的奖励。(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设立起2年内其受托管理高新区外股权投资资金对高新区非上市企业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分别给予100~600万元的奖励。
五、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向高新区内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发生企业破产清算或项目退出时发生实际亏损,按实际亏损额的10%给予风险补助,同一个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风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
六、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向高新区种子期企业进行投资发生企业破产清算或项目退出时发生亏损的,经认定可按实际亏损额的35%给予补偿,同一个股权投资企业每年风险补偿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鼓励高新区中小企业和种子期企业主动积极引进备案的股权投资。(一)中小企业在改制上市前,引进股权投资占股比超过一定比例的,视情况分别给予50~80万的奖励。(二)种子期企业在种子期结束时引进股权投资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视情况分别给予25~5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