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推进福建省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福建科技进步与创新产生重大影响。
新修订的《条例》在内容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和提高:一是强调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二是重视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信贷、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强调建立健全财政性科学技术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省、市、县三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作了明确要求;三是进一步强调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机制;四是突出我省地方立法特色,专设“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一章,从设立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专项资金、解决台湾地区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和聘任、设立闽台科学技术合作奖等方面,推进闽台之间人才、技术、项目等要素的交流与合作;五是更加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引导更多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更多的科研机构在我省落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省设立企业科学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开发与产品研制,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利技术或者产品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服务环境建设等。
厅政策法规处供稿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