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以上均不含厦门市):
为做好2012年度我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申报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2〕144号)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2012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为尽快发放2012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请提前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各县(市、区)金融机构(含县级法人机构)于2013年1月4日前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县(市、区)经贸、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初审后于2013年1月18日前联合上报设区市经贸部门。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按各县(市、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申报主体审核汇总,于2013年1月25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本部(含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法人银行业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银行业机构本部”)直接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可由各银行业机构本部于2013年1月11日前直接向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申报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经贸、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加强审核,认真、规范、按时完成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各项审核工作,并做好《2012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填报工作。
(二)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经贸部门做好本地区上一年度申报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未获得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知工作。
(三)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管理行或各法人机构管理行负责本系统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的组织工作。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统计口径按时报送小企业贷款情况。对于2012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无增量的,也需上报小企业贷款情况,作为计算以后年度补偿金额的基数。对于设立不足一年(以银监局批文为准)的,也需报送小企业贷款情况,并在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中填写的申报银行名称后括号注明“设立不足一年”字样。
(五)对于未提出2011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但希望申请2012及以后年度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不论2012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有无增量,可上报小企业贷款情况,作为计算以后年度补偿金额的基数,并在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中填写的申报银行名称后括号注明“未申请2011年度补偿资金”字样。
对于此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经贸部门上报时需另行汇总申报材料及数据,并在汇总的数据表中注明“未申请2011年度补偿资金”字样。
(六)根据闽政办〔2012〕7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的设施农业贷款,符合小企业标准的补偿比例为0.5%,其他的补偿比例为0.25%。各有关金融机构设施农业贷款需取得所在地农业部门的认可。对于此类申报材料,各地市经贸部门上报时需另行汇总并注明“设施农业贷款”字样。
(七)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填报《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和《小企业季度贷款明细表》时,申报银行、开户银行名称、贷款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对开户银行账户等准确填报。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助保贷”等已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专项风险担保、风险补助或专项奖励的贷款,不再列入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本部直接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已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的,不可重复计算。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当地经贸、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联系,或与省协调小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833147(省经贸委),0591-87097802(省财政厅),0591-88010921(人行福州中心支行),0591-88301180(福建银监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