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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产业结构 为美丽中国“添砖加瓦”

发布时间:2012/12/20  来源:中国工业电器网  作者:Lu2011   浏览: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建设“美丽中国”。

那么,何为美丽中国?毋庸置疑,要建设美丽中国,首先要告别灰霾天气,让国人能够呼吸新鲜空气。一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宗旨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12月5日正式出炉了。

《规划》要求,做好“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任务:一是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二是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三是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四是创新区域管理机制、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

A、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明确区域控制重点 实施分区分类管理

《规划》明确了区域污染控制类型,具体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为复合型污染严重区,应重点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等大气环境问题进行控制,长三角、珠三角还要加强酸雨的控制,京津冀、江苏省和山东城市群还应加强可吸入颗粒物的控制。

《规划》依据地理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大气污染物在区域内的输送规律,将规划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的控制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策略。对重点控制区,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重点控制区共47个城市,除重庆为主城区外,其他城市为整个辖区。

严格环境准入 强化源头管理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准入要求,提高“两高一资”行业的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

一是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规划》明确,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产能,北京、上海、珠三角严格控制石化产能,辽宁、河北、上海、天津、江苏、山东等实施钢铁产能总量控制,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四川等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扩张,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

二是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三是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火电、钢铁烧结机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袋式除尘器及烟气脱硝装置,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四是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落后产能 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一是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环保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二是优化工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重点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大力推动辖区内城市群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B、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优化能源结构 控制煤炭使用

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结合“十二五”天然气管网重点项目、天然气区域管网项目、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重点项目、储气库重点项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等,加强重点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优先发展城市燃气,积极调整工业燃料结构,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的原则,优化配置使用天然气,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大力开发利用风能,有序推进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陆上风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中东部地区分散式接入风电,着力推进上海、江苏、浙江、河北、山东、广东、福建沿海地区海上风电发展。加快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积极推进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加快辽中半岛城市群、成渝地区、山西中北部城市群、陕西关中城市群煤层气、页岩气等新能源的资源调查、勘探规划和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利用财税扶持与示范补贴政策,在辽宁中部、陕西关中、甘宁等城市群推广使用地热能。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

 

二是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特征、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根据国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各地应制定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探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积极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三是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重点控制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一般控制区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

改进用煤方式 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

一是加大热电联供,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行“一区一热源”,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对纯凝汽燃煤发电机组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最大限度地抽汽供应热网;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不具备条件的,须根据园区规划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实行集中供热。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

逐步淘汰小型燃煤锅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逐步淘汰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15年,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农村地区居民散烧供暖煤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集中供热。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强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的监管,全面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促进用户行为节能,推进供热节能减排。

二是改善煤炭质量,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配煤中心建设,研究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实施煤炭的清洁化利用,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内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他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C、深化大气污染治理 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存在于我们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规划》中提出了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针对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摸清排放系数并编制排放清单,掌握排放情况。

第二,完善相关标准与法规。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加快制定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并确立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监测仪器标准。

第三,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积极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通过安装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控制有机物挥发;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推进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针对汽车制造与维修、船舶制造、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等企业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并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

第四,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建立城市、工业园区或企业不同层次的VOCs综合防治试点,开展排放调查与测算,推广排放控制技术,探索监督管理制度,为今后全面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奠定基础。

D、创新区域管理机制 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 

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分析其原因首先是大气环流造成城市间污染物相互影响;其次是依靠城市“各自为战”并没有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为保障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空气质量,华北六省(区、市)、长三角三省(市)和珠三角地区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领导小组,签署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编制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实施省际联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取得了积极成效。这些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联防联控是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有效途径。

《规划》将区域联防联控作为核心思想之一,贯彻于规划的始终,具体落实有如下几个体现:第一,区域联合防控与联合治理。《规划》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区域整体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打破行政边界,进行统一规划,对区域内不同行政单元(省或城市)提出统一的规划目标指标和共同的污染控制措施要求,以期减轻区域内不同城市间大气污染传输的相互影响。

 

第二,构建联防联控新体制新机制。为推进各省(区、市)迅速有效的“联动”,《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在重点区域实施五项机制创新: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发挥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职能,加强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三是建立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新建项目要征求公众和相邻城市意见;四是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五是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区域、省、市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

第三,提升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能力。一是建立统一的由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共同组成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为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支撑;二是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能力建设;三是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推进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四是强化污染物排放统计与环境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与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摸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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