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含央属、省属)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原则联合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应严格把关,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切实保证上报项目质量。尤其对企业主体工艺、能源消费现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节能量测算、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应予以重点审核,确保实事求是,有据可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光盘),要求装订整齐,于2013年1月10日前,分别报收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各2份。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企业处:0591-87097609
省经贸委环资处:0591-87801232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