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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 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12/31  来源:福建经贸委  作者:Guo   浏览:

  1、在服务企业方面,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年活动,主要通过送政策进企业、政策宣传辅导、举办专项服务等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2、在保障企业融资方面,为鼓励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提供担保,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对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提供担保的,按年度担保责任额2‰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3、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对服务小微企业达20家以上的技术开发基地,在年度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

    4、在促进企业节能改造方面,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按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

    5、在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方面,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总金额2%~3%的价格扣除优惠;并要求新增甲控材料供应商及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对小微企业参加省经贸部门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的,给予展位费全额减免的优惠;对小微企业参加省开拓市场抱团项目建立销售点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首场年租30%~5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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