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可以向政府申请资金支持,若实施的技改项目发生金融贷款可按规定获得贷款贴息;相关部门及执法单位不得假借监督、执法检查等名义,干扰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辽宁本溪市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本溪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从融资、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技术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当地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一五”以来,本溪市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然不少,企业融资渠道较少、科技创新能力薄弱、创业难、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为此,本溪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了《本溪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推动当地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条例》规定,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本级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增加授信额度;鼓励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金融支持。
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鼓励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兴办各类科技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活动;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中小企业人事管理、职称评定、资格认证、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条件。
为给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执法单位不得假借监督、执法检查等名义,干扰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中心,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中小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侵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郑立军) 发布时间: 201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