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纠风办,企业减负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监察专员办,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突出清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以规范进出口环节和房地产建设与交易环节收费为重点,继续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进一步优化价费环境,促进我省外贸和建筑行业稳定增长。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收费单位制定收费目录,实行明码标价、透明收费。加强成本监审,引入成本约束机制,持续降低企业费用负担。
二、严禁违规增加企业负担
(一)严禁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二)严禁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进行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并收费;
(四)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集资等项目;
(五)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六)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探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七)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八)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向企业收费;
(九)严禁其他乱收费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立足实际、结合职能,认真落实涉企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地区、本系统违规涉企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主动纠正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各级政府纠风部门和企业减负办要加大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对乱收费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