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日前出台《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九项措施》,在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融资、用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强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十百千工程”重点企业和县域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通知》指出,落实省、市两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好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
各金融机构要运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创新担保抵押模式,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加大对符合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重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信贷支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信托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方式融资进行技术改造。鼓励十大工业基地组建产业发展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投融资机构,加大对基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力度;
强化用地支持,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视地方政府财力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给予优惠政策。推动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需异地安置的搬迁工业企业,可采取协议方式提供新的安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收取土地出让金。企业原用地由政府收回后,土地收益可根据安置企业的需求用于企业搬迁改造。“十百千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纳入“项目用地快速审批通道”,项目用地不受批次限制,可单独组卷报批,对报批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好、容积率高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突出支持“十百千工程”,优先推荐“十百千工程”重点企业和县域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申请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国家节能奖励和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等资金支持。各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要给予倾斜支持,省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不低于全省总量的50%,对百家优势企业每年可支持2个项目,可连续支持2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