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2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录入:fmeeia   浏览: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构建海西人才资源支撑体系,建设高水平的人才载体和创新团队,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省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加强培养和引进,形成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我省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集聚区。

(二)坚持创新驱动和项目带动,通过“6•18”项目、技术、资金、人才集聚效应,引导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人才创新能力的提升。

(三)到2015年,在全省建成200个左右产业人才高地,并依托这些高地,设立一批自主创新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200名技术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形成50个国内一流的创新团队,建成100个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产学研创新平台。

二、对象条件

(四)范围对象。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龙头骨干企业(含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中与产业紧密结合并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

(五)申报条件:

1、拥有1名同行业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的创新成果; 

2、团队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团结协作氛围浓厚。

3、以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为主体的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企业人才高地应符合我省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人才高地应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技术,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

(六)在每个产业人才高地选拔确认1名领军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个领军人才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省财政每年资助50名高地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以自主选题、自选导师、自选机构的形式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修培训;每年资助30名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到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会议。福光基金和富闽基金把产业人才高地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纳入基金的培训项目。大力培养技术创新、自主研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八)每个产业人才高地可根据科研和生产需要,特设1~2个“开放式创新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岗位”),面向海内外聘请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除产业人才高地按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外,由省财政给予每个创新岗位每年10万元科研津贴。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不占事业单位编制。

(九)大力吸引各类大型企业、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来闽创办或与我省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初创期省政府给予500-1000万元资金支持(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50%);优先保障选址用地,免缴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需占用耕地的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70%缴交。研发机构和企业区域总部进口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等,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其研发取得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通过“6·18”产学研创新平台优先推介转化。

(十)支持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单位申报设立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获批准设立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按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产业人才高地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当地财政给予建站补助,并给予进站博士后人员一定的科研和生活补助。从产业人才高地博士后站点出站并留闽工作或创业的省外、海外博士,享受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到我省企业工作满5年(含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

(十一)以闽台电子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创意、食品和农业等产业对接合作为重点,以产业对接集中区、专业园区、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为载体,积极推进闽台产业对接和人才交流。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加强两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台湾人才数据库,支持产业人才高地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到我省产业人才高地就业。

(十二)以产学研结合为主要方式,引导和鼓励校、所、地、企四方合作。以科研项目和技术、产品研发为载体,鼓励产业人才高地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或兼职、聘用等方式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专家到高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产业人才高地企业创新创业的,3年内可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十三)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省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产业人才高地聘请外国专家,可一次性签发2~3年期限的外国专家证。

(十四)鼓励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产业人才高地的优质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产业人才高地的产品符合采购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请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

(十五)产业人才高地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更加突出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主要依据。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十六)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鼓励产业人才高地为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实行政府专项投保。当地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优先解决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从确认之日起,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其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四、申报程序

(十七)申报产业人才高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对象填写《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非公有制单位直接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2、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或本部门推荐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3、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统一命名和授牌。

五、组织管理

(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产业人才高地的建设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为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突出抓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的积极性。

(十九)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管理(包括资金投入)以所在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管理。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进行规划、部署、指导和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的组织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省财政厅把产业人才高地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对产业人才高地申请的项目,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包括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子女入学的落实工作。当地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给予配套支持。

(二十)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认定一批,逐步推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实行考核评估与资助挂钩的机制,对入选满3年的产业人才高地,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组织专家对高地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对成效显著的授予“海西产业人才示范高地”称号,继续给予支持;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成效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终止经费资助、取消产业人才高地命名。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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