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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发布时间:2013/03/11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Lu2011   浏览: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本报讯 (记者 李珂) 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日前正式出台,即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等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省级孵化器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0家以上。

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或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在孵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领域可适当增加;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属于特殊领域的可适当延长,不超过60个月等。

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7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因企业成长,孵化用地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企业在孵化器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地。

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多个条件,包括从业人员不低于15人,其中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在孵企业总数达30家以上,在孵企业中应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 孵化器的运营时间2年以上;专业孵化器应建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或中试基地并拥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团队;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等。


来源:《福建日报》2013年3月8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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