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省质量协会、相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3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科简函〔2013〕81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2013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3〕202号)精神,我委决定2013年继续在全省开展工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
指导一批实施品牌战略企业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的能力和绩效。发挥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提升品牌培育科学化水平,完善工业品牌培育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为我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奠定基础。
二、对试点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试点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在本地区、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2.拥有自主品牌,有较强的品牌意识和一定的品牌管理基础。
3.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竞争优势。
4.已经建立实施了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5.列入地区、行业品牌发展计划的工业企业优先考虑。
(二)试点企业承诺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完成试点任务,申请试点企业应在充分了解试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做出以下承诺:
1.最高管理者直接关心和推动品牌培育试点工作。
2.在企业内部确定相应机构统筹组织试点工作,并保证相关的资源需求。
3.有计划地安排人员参加统一培训,提高品牌相关人员专业能力。
4.按照试点工作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开展内部培训,建立并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并接受外部评价。
5.在不危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自愿分享试点工作经验和品牌培育案例。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为保证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有关单位应分阶段完成以下任务:
(一)申请与推荐阶段
满足条件的工业企业自愿申请,填写《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申请表》(附件1),参照《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计划编制说明》(附件2),制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计划》,就领导参与、组织保障、工作安排及时间进度等内容做出安排和承诺。
试点企业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省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或省级行业协会推荐。推荐单位应在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有关单位将申请表和试点工作计划的电子版(可无公章)于2013年4月30日前发送至品牌培育专用邮箱,同时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邮寄到我委技术进步处。
5月上中旬,我委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审查后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二)启动与培训阶段
5月中下旬,我委公布试点企业名单。5月份组织召开2013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启动暨培训研讨会,为试点企业培养品牌专业人才。
(三)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阶段
试点企业要完成以下任务:
1.在企业内部宣传动员,增强品牌意识。明确品牌培育的主管部门,引导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2.开展企业内部培训和研讨,了解掌握《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和《评价指南》。
3.开展品牌培育现状调查,摸清企业品牌培育工作状况。
4.完善品牌培育战略,明确品牌培育目标,策划品牌培育活动,建立文件化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8月15日前,试点企业应正式发布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文件。9月15日前,将《品牌培育管理手册》的电子和纸质版本提交到品牌培育办公室。
(四)体系运行及评价阶段
试点企业按照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品牌培育活动,保持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实施相关的监视和测量活动。
11月中旬,试点企业应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编制《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对评价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采取改进措施。
12月上旬,试点企业应向品牌培育办公室提交《自我评价报告》的电子和纸质版本。
12月中旬,我委组织专家组对试点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开展外部评价。
(五)案例总结及推广阶段
12月中旬,试点企业应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要把通过试点给企业带来的观念、战略、职能、活动、能力及结果等方面最深刻变化、最显著提升的内容,以独立案例或经验的形式提炼出来。12月下旬,试点企业向品牌培育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的电子和纸质版本。
我委将从品牌培育能力、绩效和外部评价良好的试点企业中选出2家作为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予以表扬并宣传推广。对所有完成试点培育各阶段工作内容,且品牌培育能力、绩效和外部评价及格以上的试点企业,我委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我委组织品牌培育办公室、专家组为试点企业提供服务。委托福建省质量协会等技术支持单位对试点企业进行调研指导。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针对试点企业品牌培育工作现状和特点,与试点企业共同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技术指导工作包括指导企业内部培训、初始评价、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以及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省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省行业协会等要积极引导、组织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优秀企业参加试点,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组织和指导。同时,加强地区和行业品牌培育专家队伍建设,积极组织有关专家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将试点工作与地区和行业品牌培育工作相结合,发挥试点企业在地区和行业品牌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试点企业要认真履行关于试点工作的承诺和计划安排,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控制节点,完成试点任务,实现品牌培育管理能力和品牌专业技术能力的同步提高。与品牌培育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工作信息。做好接受调研和现场评价的准备,配合做好总结经验和案例的工作。
(三)专家组和技术支持单位要积极研究品牌培育的有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并严格保守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专家组要认真实施跟踪调研和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等工作,保证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性。技术支持单位要在非赢利性原则下,为试点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品牌培育办公室要加强与试点企业和推荐单位的联系。策划组织跟踪调研、试点评价和经验总结等工作。运行维护好专用邮箱,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运行。
五、联系方式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系人:刘少洪 电话:0591-87832725
品牌培育办公室(福建省质量协会)
联系人:李爱国 电话:0591-88502630
地 址:福州市八一七北路五洲大厦14层(邮编350001)
品牌培育专用邮箱:fjpinpai@163.com
附件:1.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申请表.doc
2.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计划编制说明.doc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