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将采取十项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进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规范现有准入条件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为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意见》提出,相关部门要清理和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设置门槛。《意见》特别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要同等对待。
为使民营企业能够充分享受产业发展成果,《意见》还强调,要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的制订。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自主创新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能力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见》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的建设任务,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相关部门要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出台的《意见》特别提出要鼓励民企积极发展新型业态。具体而言,将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等高技术服务业。
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核心内容,《意见》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为了丰富企业融资的平台和渠道,《意见》提出,将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此外,《意见》还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摘自:中国工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