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有关条款作了细化和完善,其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不少变化或者明确。2日,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相关新规进行了解读。
《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等7种情形,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有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等5种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福州日报记者 吕路阳 通讯员 余则玉 王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