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全部纳入其中。
按照现行规定,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差异较大,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分别为5亿元、1000万美元、1.7亿元。关于租赁物范围的规定也有所差异,金融租赁公司为“固定资产”,外商租赁公司为各类动产和飞机、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而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尚无明确规定。
点 评:将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监管政策层面上进行统一,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行业规范,这对于维护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使得同一体系下的从业者可以享受同等待遇,接受同样的监管,这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和公平性竞争。中国已发展成为汽车工业大国和潜在的汽车消费大国,但是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相对于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而此次融资租赁监管新规将有利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则有利于促进汽车的生产、销售和刺激汽车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