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向重大项目等倾斜
鼓励“零地招商”,盘活存量土地
除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建立用地投入产出的量化指标体系
东南网7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周琳) 我省土地资源十分紧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缓解我省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八条措施促进我省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统筹建设。原则上不在国家、省级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实行差别化工业用地政策,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向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倾斜。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用地规模超过辖区面积30%以上的市、县(区),要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规模,鼓励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山海协作、“飞地工业”等方式实现产业转移、合理用地。
二、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励“三旧改造”,推动“退城入园”。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对接标准厂房租赁。
鼓励“零地招商”,盘活存量土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各地对征而未用和建而未用厂房应尽快再开发、再招商,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三、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土地等别一至五类区域的工业项目须建造4层以上厂房(不含地下层,下同),六至七类区域的工业项目须建造3层以上厂房。
创新标准厂房建设运作模式,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将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交由有资质和实力的龙头企业统一开发建设、对外招商和运营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或直接建设标准厂房用于转让、租赁、入股。
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的,予以相应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五年内实行“即征即奖”。
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4层以上标准厂房的,第3层以上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建设期间涉及的其他规费一律减半收取。
四、调整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十二五”末期,我省省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平均产出强度应高于全国国家级工业开发区平均水平,各市、县(区)单位GDP耗地率应下降30%以上。
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修订《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本)》,将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平均提高20%以上,用地容积率平均提高30%以上,建筑系数提高到40%。
五、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和地下空间。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前提下,工业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加大对重点区域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以奖代补”扶持力度。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最低标准。
六、强化闲置工业用地动态监管。各市、县(区)要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每年定期组织清理闲置工业用地。对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投资建设构成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按规定以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应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七、建立用地投入产出的量化指标体系。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各类产业用地投入产出的具体量化指标。国土资源部门应以合同形式约束业主全面履行,并在项目用地出让后跟踪履约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由批准供地的市、县(区)政府按企业实际情况,督促企业限期加快建设,并可根据约定按原出让价格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回该宗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应予以收回。
八、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