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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一支非常活跃的经济力量,但是长期以来,小微企业融资的成本较高,导致小微企业目前的生存状态比较困难。面对经济增速减缓,如何激活小微企业的活力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新政策,提出八项措施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新政策最关注的是扩大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会为小微企业增加多层次的融资渠道。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八方面提出支持措施并作出部委分工安排,包括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等。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批注1:和过去的政策对比,这次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做了细化,列了八大项,每一项都有非常具体的内容,并且落实到了相关部门。另外,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里提到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经营服务模式,这是首次提出的。
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继续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批注2:第一条是继续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的平均水瓶,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为什么再强调?过去总是泛泛提出了“两个不低于”,具体如何考核可能也有,但是不细化,要进一步细化两个不低于的考核措施,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等指标要进行考核,按月通报,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性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独将小微企业的信贷计划合理分减,要单立小微企业的信贷计划并且要合理分解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机制。过去一直落实不太好的原因在什么?就是考核办法还不太细化。这次国务院非常重视“两个不低于”,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两个措施。在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全年货币信贷总量的前提下,优化信贷结构,腾挪信贷资源,在盘活存量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增量,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
批注3:随着贷款利率的放开,各大银行贷款策略更加灵活,但是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盘活存量的过程中,银行可能更加倾向于资信条件更加好的大型企业。那么,如何在盘活存量的过程中,把这部分存量导向小微企业?第一,要从根本上支持小微企业,比如减税,遏制人民币升值的趋势,使小微企业赚钱了、盈利了,金融资本自然而然就保持了;第二,要改善金融机构,向大企业设立的金融机构比较多,特别是银行,向小微企业量身订做的金融机构比较少。以网络金融、电商贷款公司为主的,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银行,专门给小微企业量身订做服务,对小微企业在技术资源配置上有了专门服务的金融机构,这样就比较公平了,也比较对称了。
二、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安排,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三、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注重用好人才、技术等“软信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由地方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四、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做深、做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五、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
六、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不合理收费,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必然要求。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
八、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