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某单位的人事专员,我单位在2009年6月份招用一名操作岗位的职工并签订了4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工伤事故,第一次工伤是在2010年9月份,经鉴定为9级伤残,第二次工伤是在2012年1月份,经鉴定为7级伤残,现该人员2013年6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打算和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了。那么,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依据《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此,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劳动合同时应按照第二次发生工伤7级伤残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报通讯员 宋承莉
以上摘自《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