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了大量扶持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如省委、省政府2005年就出台了《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去年又出台《关于营造优良环境 提供优良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发改委、经贸委2009年出台了《福建省鼓励民间投资指导目录》,不久前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等等。
福建省经贸委梳理了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政策40件,汇编成册。现摘录其中部分内容。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省百强民营企业的重要发展项目需增加生产用地,可由省直接调剂用地指标。
●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对于民间投资产业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给予前期费用支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金融机构积极向其总行争取债权重组和呆坏账核销政策。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民营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5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
●自2011年起5年内,在原有各部门支持南平的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从省直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捆绑8000万元,按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规定支持用于武夷新区重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贴息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创新等项目的适当补助。每年安排旅游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武夷山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促销、旅游品牌宣传等,促进武夷山旅游业发展。
●对武夷新区内工业集中区的工业用电给予电价支持,通过供电营业区划调整等办法,降低工业电价。
●对武夷新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的合理用地予以保障,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还有大量优惠政策可参阅《福建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产业发展政策汇编》,也可登录福建省经贸委网站http://www.fjetc.gov.cn/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