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日前联合发文明确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广应用工作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要求2013-2015年特大城市或重点区域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不低于10000 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 辆;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置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示范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
《通知》提出,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其中,2013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按照纯电续驶里程补贴3.5-6万元/辆;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照车身长度补贴25-50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补贴2000元/千瓦时;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20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补贴50万元/辆。
目前,我省正积极组织相关城市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