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1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确定各级税务机关将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记录公开查询和社会共享制度。
按照办法规定要求,我省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及对纳税人奖励或者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发布信用信息。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
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为信息管税提供有力支持,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公用事业运营等单位应履行涉税协助义务,将15类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到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