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几类?
答: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有些通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也可以适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在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问:政府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
二是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三是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问:2013年1月起国家降低了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问:2013年1月起国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其中,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项,分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农业部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门: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海关部门:ATA单证册调整费和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及《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项,分别是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其中,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8项,分别是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及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7项。分别是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问:2013年5月起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烟草部门: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保密部门: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