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我省确定的到2017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销售收入比2010年翻两番的目标,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十项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所得,实行3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除了税收优惠,我省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还提出了用地优先、财政资金扶持等实在举措。
《通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为落实好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销售自产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掺兑建(构)筑废弃物废渣、煤矸石比重不低于90%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利用余热、余压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燃煤电厂及工业企业烟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
《通知》提出对节能环保产业积极落实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我省确定的30个骨干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对所确定的5个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重点保障,对引进的、生产省内急需产品项目用地在省留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放宽土地出让价控制。对省优先发展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分别超过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通知》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如更多争取国家专项补贴、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资金和补贴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