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控股(集团)公司,省质量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省品牌培育试点企业,有关单位:
为落实“2013年福建省工业质量品牌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3〕217号)要求,引导企业提升品牌培育能力,现就2013年品牌培育试点总结和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试点企业工作评价总结
2013年省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要在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持续改进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升品牌培育能力。
试点企业要按计划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工作。自我评价工作应按照《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8.3.4条款组织实施,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按《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评价指南》执行,可参照《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完善评价程序和内容。在自我评价基础上,编制完成《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可参照《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编制指南》(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报告指南》)。
试点企业应在12月中下旬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企业在观念、战略、职能、活动、能力及结果等方面带来最深刻变化、最显著提升的内容,以独立案例或经验的形式提炼出来,并于12月下旬向品牌培育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的电子和纸质版本。
二、 品牌培育能力的外部评价
省经信委委托品牌培育办公室组织对省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
(一)评价范围
2013年福建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的10家企业(详见附件4)。
(二)具体要求
试点企业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填写《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纪录表》(附件3,以下简称《评价记录表》)中由企业完成的内容。
2.编制完成2013年的《自评报告》。
3.将《品牌培育管理手册》(或不同名称的同性质文件)、《自评报告》、《评价纪录表》和相关证实性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到品牌培育专用邮箱(不便以电子文本发送的文件除外)。已经提交《品牌培育管理手册》的试点企业可不重复提交。
4.将以上文件的正式打印文本邮寄到品牌培育办公室。
(三)工作程序
品牌培育办公室按照《评价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评价活动。
12月下旬,品牌培育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外部评价,评价采用文件评价的方式,以企业提交的评价资料作为信息源进行评价。评价结束后,品牌培育办公室根据文件评价结果,提出全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合格和示范企业推荐意见(示范企业从试点合格企业中产生),同时向试点企业反馈评价结果,供试点企业参照改进。据此,我委将根据评价结果和品牌培育办公室的推荐意见,研究确定全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合格企业和2家示范企业。
三、 总结、宣传和推广
省经信委将对“工业质量品牌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开展总结和宣传活动。对所有完成试点培育各阶段工作内容,且品牌培育能力、绩效和外部评价合格以上的试点企业,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优秀经验案例将进行宣传推广。
四、 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省控股(集团)公司、省行业协会要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做好评价总结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利用相关政策和资源,对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评价活动作为提升品牌培育能力的手段,积极开展自我评价并参加外部评价。
品牌培育办公室要制定可行方案,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沟通,保证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参与品牌培育试点外部评价的专家,要发挥专业作用,按照规定的评价程序及评价准则,保证评价活动科学客观公正。
联系人:刘少洪 电话:0591-87832725
省品牌培育办公室(福建省质量协会内)
联系人:李爱国 电话:0591-88502630
地 址: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洪山科技园B幢2层(邮编350002)
品牌培育专用邮箱:fjpinpai@163.com
附件: 1.评价细则.doc
2.自评报告指南.doc
3.评价记录表.doc
4.2013年福建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xls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