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娟)福州市调整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社保中心获悉,凡是2013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320元的,按每人每月1320元标准计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170元的,按每人每月1170元为标准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每人每月675元的,按每人每月675元标准计发。
据了解,本次福州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是结合2011年至2012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来进行调整的。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具体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规定。
另外,各县(市)、马尾区社保经办机构也要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地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