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性与约束性措施,旨在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职责分工。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其他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环保部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社会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方法、指标和程序。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社会监督4方面21项。《办法》还规定了实行一票否决的14种情形,即在上一年度,企业有未批先建、恶意偷排、构成环境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针对不同环境信用等级的四类企业,《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性与约束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