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加快村镇银行组建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01/09  来源:东南网  作者:Lu2011   浏览:

我省出台加快村镇银行组建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至2015年末每个县有1家村镇银行

东南网8月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周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快村镇银行组建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我省将提供多项配套优惠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产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年底前将组建22家,至2015年末每个县设立1家,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

各村镇银行应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信贷支持重点,确保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村镇银行开业满两年后,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合计余额和增量占比不得低于80%,100万元以下贷款客户数比例不得低于70%。

村镇银行应鼓励采取“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上下游产业链贷款方式支持农户开展生产,创新整贷零还、延期支付等还款方式。同时,鼓励村镇银行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

组建发展村镇银行有多项优惠政策——

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村镇银行每设立一家支行可给予10万元补助;村镇银行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即征即返;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至2015年12月31日,对村镇银行的营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村镇银行办理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至2014年10月31日,对村镇银行与农户和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村镇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         

对村镇银行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季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经认定的村镇银行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其5年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其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积极争取放开对村镇银行信贷规模“总量控制、按月下达”的限制;在信贷规模上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倾斜;在规模过剩与规模不足村镇银行之间互相调剂。对信贷规模不足且经营稳健、效益较好的村镇银行按不少于上一年度涉农贷款增量的20%给予支农再贷款。推动村镇银行开办借记卡、网上银行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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