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近日已由福建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要求福建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这是福建省首次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纳入约束性指标。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龙岩市下降15%以上。同时要求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为实现2017年的目标,福建在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方面明确要求,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
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到2017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记者李良 通讯员熊敏桢 曾咏发 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