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1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李珂)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厅下发《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新增5类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至此,我省已规定13类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此次新增的5类研发费用包括: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