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2014年1月17日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9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为本省企业在国(省)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认定范围为:
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新技术装备。
重大关键成套装备,高端电子通信成套设备,纺织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冶金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电工电器设备、环保技术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和港口机械、高端医疗设备、数控机床,其他重点机械。
第五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生产企业应当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境内依法纳税,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成套装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0万元以上。
(二)研制生产企业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获得装备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该装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装备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应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国际同类产品中应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装备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装备尚未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未取得市场业绩。后续签订首台(套)装备采购使用协议后,应当由福建省研制生产企业开具装备发票并依法纳税。
(六)属于下列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具备第二章所述条件的装备研制生产企业可向所属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提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省属企业可向省直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省直主管单位初审后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福建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福建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省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省级以上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个人推荐函。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个人推荐函。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认定申请,邀请行业、财经专家和研制生产企业推荐的目标用户单位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小组,采用答辩的形式对申请认定的技术装备提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专家审核意见》。专家评审小组至少由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行业专家、1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财经专家和1位目标用户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对拟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不予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给申请认定的企业。
第四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分别结合职能协调推动技术装备在我省的首台(套)应用。适合我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国有控股单位使用的,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分别协调实施首购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争取目标用户的首台(套)使用,在签订首台(套)技术装备采购使用协议后,按照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每年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签订采购使用协议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对获得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优先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列入国家有关专项计划。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程序拨付研制生产企业,研制生产企业在上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采购使用协议时应当明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研制生产企业要接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研制生产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奖励资金行为的,撤消首台(套)认定,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如泄漏认定装备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研制生产企业的科技成果,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扶持首台(套)产品研制和应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