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2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李珂) 日前,省科技厅出台《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申报合作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在闽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含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与台湾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在联合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和科技交流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具有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业工作团队;有稳定的资金持续支持开展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对企业申报合作基地的,其上一年度投入的科技经费需占销售额1%以上;近5年内至少承担2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以上是对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合作基地采取扶优淘劣的管理机制,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省科技厅将其纳入合作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建设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