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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多项政策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

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东南网  作者:Lu2011   浏览:

东南网2月19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意见》从财政扶持、工商登记服务、拓展业务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扶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政策。今年,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资金,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

《意见》提出,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完善市场功能,建设多要素登记托管与交易平台、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平台、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平台,努力发展成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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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解读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海交中心”)建设步入“快车道”。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以下简称《意见》)。

海交中心作为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于2013年7月18日在福州正式开业运营,目前挂牌企业353家,会员76家,与13家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计授信额度205亿元。通过银行授信、股权交易、定向增资、引进私募股权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接金融机构融资平台等融资方式为企业实现融资突破5亿元,其作为我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正逐步显现。

本次《意见》的出台,旨在加快推进海交中心建设,为海交中心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海交中心更快更好发展,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海交中心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意见》全文包括四大部分十三条内容,明确了海交中心的总体要求,提出建设多要素登记托管与交易平台、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平台、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平台等五大平台,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功能,并积极给予政策扶持,通过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健康发展,呈现诸多亮点。

亮点一

在全国率先提出建设多要素登记托管与交易平台

《意见》在全国率先提出建设多要素登记托管与交易平台,不仅传统的股权、债权可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和交易,而且金融资产及排污权、林权、碳排放权等权益类产品也可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

和交易。此次《意见》明确将排污权、林权、碳排放权等权益类产品交易纳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一步丰富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一是建立全省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林权及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意见》进一步明确依托海交中心“逐步建立全省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林权及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推动林业资源有效配置”,避免各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林权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制订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而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省建设。

二是创新推出排污权交易产品,推动碳排放权等其他权益类产品开发。《意见》提出“创新推出排污权交易产品,为企业排污权转让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集散、投资和交易服务”,目前海交中心正与省环保厅紧密配合,积极推进排污权流转市场的建设。此外,海交中心已经开始着手碳排放权等其他权益类产品的准备工作,与相关部门和地市积极配合,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三是加大金融创新,提供金融资产登记托管和交易服务。《意见》赋予海交中心开展金融资产登记托管和交易的功能,同时要求海交中心积极探索小额信贷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特定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和融资租赁资产的确权、交易服务,把海交中心真正作为金融创新的平台,在合法合规、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做大福建的金融资产交易总量,进一步提升福建在全国金融市场的地位。

亮点二

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核心问题

为了更好破解中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意见》提出新思路,在全国首次提出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开创了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模式。《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集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息发布、项目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中小微企业信息服务网。

亮点三

财政积极支持,努力构建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

《意见》要求,以定向增资、中小企业发债为核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和服务,加强与“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计划”等融资服务项目的对接服务,推动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担保补偿基金、引导基金,同时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参与市场交易。与此相配套,《意见》提出2014年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资金,与海交中心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

亮点四

作为上市后备企业管理的重要抓手,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平台

在省发改委《关于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通知》(闽发改股证〔2013〕616号)基础上,《意见》将海交中心作为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实质性往上市方向努力并规范发展的重要抓手,提出“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挂牌展示或交易,优先支持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培育的上市后备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同时,对海交中心与境内外资本市场之间的转板对接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全国性资本市场对接,形成转板互通机制。”

亮点五

打造独具特色的“台资板块”,建设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平台

海交中心的突出特色就是对台合作,《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福建对台合作优势,探索引入台湾上柜、兴柜模式,为台资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投资融资、收购兼并、资金运作等服务,形成独具特色的“台资板块”,同时明确“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作为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合作的主体,加强与台湾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完善跨境本外币等资产交易和境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机制,促进两岸资本市场共同发展”。

亮点六

优化工商服务,推动福建非上市股份公司和金融企业股权登记托管

《意见》要求,建立海交中心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沟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相互联系的工作协同机制。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挂牌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意见》对福建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和交易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是省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交易机构”,“推动省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股权登记托管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同时《意见》规定“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地方未上市金融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集中托管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推动典当行、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性功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

亮点七

完善配套措施,更好推动海交中心及各地分支机构建设

《意见》强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订促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当地分支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当地企业进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托管、挂牌交易,对在海交中心挂牌并交易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上市有关规定给予同等政策优惠”,提出“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及市场发展需要,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排污权交易、林权交易的企业和其他参与主体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亮点八

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福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

《意见》明确规定“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和福建省内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0号)有关规定。”即区域性市场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确有必要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37号文要求分别经区域性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跨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相关规定为福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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