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工资保证金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预存标准也有所提高,只要是有欠薪记录的施工企业,都必须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预存一笔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一旦企业发生欠薪行为,人社部门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劳动者工资。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2006年底开始,我市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和市外进入本地范围内的施工企业,按承接单项工程项目总造价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今年,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必须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扩大到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也有所提高,施工企业按承接单项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承包大型项目企业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预存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原来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而从今年起,企业应在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以现金形式预存工资保证金,不得采取担保等其他形式。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4年2月份,我市共有125家施工企业办理了工资保证金,预存金额总计4366万元。(记者 林珺)